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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放生共修

 2023-02-13 19:49  


  曾经,我有一个温暖的家,有一个自以为爱我的丈夫。当时我嫁给他时,是真正的裸婚,我以为我的宽宏大量和懂事会换来一生的真情。所有人都惊讶我会嫁给他,因为他长得是公认的不好看,而且家里在当时真是我所无法想象的穷。于是,我踏实认真的过着生活,慢慢的,我们的日子有了起色。虽然我们几乎一直在欠债,但是总算拥有了自己的房子,而且是完全靠的自己。

  就在我们刚刚还清买房欠债的2014年,我迎来了我人生的寒冬,我一下子从天堂掉进了地狱,我的丈夫背叛了我。等到事情摆到我面前的时候,他的因果报应已经来了,他为此而欠债累累,并且全是高利贷,而这些钱全在别人身上,并且那人什么工作也没有。这是他的能力所无法负担的,他唯一能做的事就是趁所有人还不知道的时候与我离婚,然后跑路。其实他满口谎话,除了欠债是真的,而同时,我在当时的双重打击下,昏头昏脑的受他利用,他成功的将欠债大部分转移到我身上,变成我欠了好多高利贷。那时候,我以为我只有一条路可走,死。死了,就一了百了,全心全意的付出,最后落得如此下场,真正是生无可恋,而且欠债累累。每个月两个人挣的加起来不吃不喝连利息都不够,不是不够,是差好多,现在的形势变成我要和他一起跑路,变成众矢之的,颠沛流离的一个烂人、老赖。

  我的生活塌陷了,我整天想着怎么死,能不去伤害人,又能利用我的死换点钱,让我的孩子不至于被人追债。其实我想到卖房子,可是我知道卖房子有多难,按照当时的市场,等我卖了,估计正好够还利息的,也就是能让我迟一点跑路而已。我日夜难眠,每想到一觉醒来又多欠那么多钱,我真正的就像活在人间地狱。

  在这样的暗无天日中,我,一个从小到大受无神论思想完全渗透的人,开始寻找一个精神寄托,那时真的只是想找一个活下去的支撑,不知为什么就看到了金刚经。我一开始是因为自己没有办法睡觉,就开始听王菲读的,听着听着就睡着了。然后也不知怎么就搜到了学佛网,天天看,才知道自己的业障有多深。

  我其实是个犯了重罪之人,我经常两舌、妄语、不孝父母,心中对父母充满怨恨,恼恨公婆,我现在的苦难原来就是我自己感召来的啊,我是个罪人啊,我老是希望自己过得比别人好,所以现在让我过得没有比任何一个人好。我的心多硬啊,多狠啊,唯恐天下不乱,喜欢东打听西打听,还故意传话,说话老让别人不舒服。甚至我都悔恨无比的想起我与丈夫在婚前就搂搂抱抱,这其实就是邪淫啊,我还自以为自己是一个多么高洁的人,真不要脸。而且我这个罪人还犯了一个不可饶恕的大罪,在我第一个孩子一岁多的时候无意中又怀孕了,我因为政策的原因直接就做了流产,可怜我的二宝在我的肚子里才42天啊,我这个凶手刽子手,真是造了无量无边的罪业啊。

  我开始读金刚经,一开始读的时候,想到自己遇到的以及自己造的孽,边读边哭,而且老是不想读,觉得障碍好多啊。平均一天连一遍都不能达到,可是就是这样用散乱心随便读读,我的生活就开始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所有事情的发生好像也合情合理的。先是房子,国家的政策说变就变,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首付减少利息降低,原来一点都没想到买我房子的我的一个亲人,手里没有一分钱积蓄,仅仅就用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买了我的房子。我很快拿到了这笔钱,开始了我的还债之路,然后我的这个亲人说如果他自己的旧房子卖了,钱就借给我,我当时以为他就说说而已,房子哪那么容易卖掉的,卖掉了这一大笔钱也不是他一人说借就借的。可是没几天,他居然以高价卖掉了他那个小阁楼,然后我很快就拿到了第二笔钱。这下债务去了大半,暂时保住了我稳定的生活。剩下的一些债务是我从来没想到的人纷纷帮助我。

  世上没有这么凑巧和走运的事,唯一的解释只能是我读了金刚经,我佛慈悲,我仿佛看到一只大手,正在将我破烂不堪的生活一针一线的缝补。我这才真正从心里决定这一生一世,我要依靠佛菩萨,要坚持不懈的读金刚经。一切以前以为的迷信其实都是真的啊。

  现在两年过去了,我仍然欠债,但是我也住进了另外的更好的新房子,在别人看来,我卖了旧房子只是为了买新房子,因为中间只隔了很短的时间。

  进群后,我的生活仍然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不仅如此,更好的是我和周围人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以前好像所有人都排斥我,孤立我,现在大家都来帮助我,我无意中说一句话,大家会认真的听。最重要的是我的丈夫,他的心灵很明显受到震慑,他感觉到了做坏事的恐惧,因为我们这两年里发生的事情,任谁都无法说只是巧合。这两年,我一直在和他吵架,似乎将前面20年的婚姻生活中没吵的架全吵完了,现在吵架已经越来越少了。我其实和他已经离婚了,他一直不愿意搬走,就住在另外一个房间,和我分室而居,处处迁就我,我老生病,他就照顾我。如果没有发生以前的事情,我一定觉得他是世上最好的老公。可是现在,我真的不知道要怎么办。算了,顺其自然吧,佛菩萨一定会给我最好的安排的。

  说了这么多,希望有缘人能坚定学佛的信心。哦,对了,多说一句,欠我们钱的人现在也在到处想办法挣钱。我相信,他会还的。还是那句话,佛菩萨一定会给我们最好的安排的。

  我的命运越来越好了,我终于进了一经四咒的共修群。其实我早就听说这个群了,奇怪的是我在网上搜不到,有时候搜到了,也仅仅是一些人对这个群的赞叹,就是找不到入口加群,我的业障有多深啊。所以当有一次我无意中一搜,居然轻易的进去了。我意识到我的运气已经赶上普通人了。我如获至宝,进群后,我第一时间将共修号扩散到我的两个微博里,希望能利益到有缘人。在群里师兄们的帮助指引下我背诵了金刚经,也学上了持四咒,我的学佛之路才真正走上了正轨,才真正有了组织。

 【国家】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若干条款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本《规定》若干条款解释如下:

一、第一条中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制定本规定的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尊重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他们在中国境内参加正常的宗教活动,同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加宗教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这一立法宗旨贯穿于整个法规。

《宪法》是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也是制定本《规定》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第四条规定:"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五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二、本《规定》中的"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在华常住人员和临时来华人员。

三、第二条中的"尊重外国人的宗教信仰",是指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论其信仰何种宗教,也不管中国有无此种宗教,中国政府都予以尊重。

四、第三条中的"在中国境内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

五、第四条中的"认可的场所",是指我国境内外国人比较集中的地方或在举办大型国际活动(如国际会议、国际体育比赛、国际文化学术交流活动等)期间,由有关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请,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为只供外国人举行宗教活动而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临时地点。

六、第五条中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是指由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或寺观教堂管理组织认定的各宗教的教职人员,包括汉地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活佛、喇嘛、觉姆,南传佛教的长老;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伊玛目;天主教的主教、神甫;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七、第六条第一款中"本人自用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是指只供本人使用,而不作为散发性用的宗教经典、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一般数量为每种1至3个基本单位(本、册、盒)。超出自用数量,海关不予放行。

但是,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包括向我方捐赠、与我方交换,以及在我国境内举办展览所需的宗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应按对方与我方达成的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办理。所有这些,应事先经我有关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团体的同意,并经同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认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

八、第七条中"中国的有关规定",是指国家教委、国务院宗教局、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某些国家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个人在华招收留学生的规定。其主要精神是,对外选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属于我国宗教内部事务;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学校提供的留学生名额和助学金,由我全国性宗教团体统筹选派;不允许任何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人员。

九、第八条中的"其他传教活动",是指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散发宗教宣传品,在我国非宗教院校、工厂、企事业等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讲经、讲道等。

十、第十一条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香港、澳门居民"参照本规定执行"是指,根据中英、中葡"联合声明"和香港、澳门基本法以及"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对台方针,我们在处理与台、港、澳宗教方面的关系实行"三互"原则,即"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因此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台湾居民在大陆,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进行宗教活动,应在坚持"三互"原则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他们在中国境内(大陆),其宗教信仰和参加正常宗教活动,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但在参加宗教活动时,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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