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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放生仪轨简单有效 放生应注意的事项

 2022-11-03 16:05  


放生,重在令其“生”,若不如此,何苦劳命伤财?要避免“功德未增而罪业先生”的无知过患,尽心尽责。

应远离以数量标榜的心态和行为,也应避免以数量定目标的形而上学的做法。开着卡车到养殖场捕捞或预订的“惊扰众生”行为,既不会对市场杀业有任何的减少或影响,也不能保障放生物在新的放生环境内不会被捕杀,只是徒增了社会人士的反感和信众资金的浪费。如果放生环境不能让被放生的生物得以生存,则无异与制造“万人坑”,若为求数量功德而放生,这——能有功德可谈吗?什么人见到大量翻白的这些放生物的照片,都会感慨:“罪过啊,罪过!”

提倡放生的人士,我们不要再盲目地“放生”了,尤其是“法师”或“活佛”们要好生地反省,并学会观察因缘,离开缘起法,极易落入外道见地的,不可不谨慎。

同时,放生的仪式(即为被救者举行适宜的加持仪式或法会),重在“适宜”二字,以简短、能接受为要。不同的生物放生时,要注意什么呢?接下来,我们不妨分类探讨一番。

1、鱼龟类放生

第一是鱼龟类,这是市场放生最大量的、最普遍的。鱼、龟类均有淡水、海水之分,也有野生与养殖之别,要注意其继续生存所能适应的水体环境和食性要求。

淡水鱼类包括鱼、虾、蟹、龟、鳖等,得放入江河的淡水河段、或湖泊、或寺宇的放生池,海龟、海生物则得放回大海。这应该是普及的常识,但却已发生多起这一常识性的错误。

比较典型的,据说是一慈父为救子命而放生,300万元的金钱龟却因此葬身大海。或许因为救子心切,数量又大,就想到大海而忽略了金钱龟是否能适应生存,更不会想到金钱龟会在怎样的痛苦挣扎中死去。

(1)、野生的淡水鱼类及养殖的鳢鱼、草鱼、青鱼、鲫鱼、鲤鱼、鲶鱼等觅食性强的鱼类可放入淡水江河湖泊之中。

(2)、田螺、黄鳝和泥鳅不宜在沙滩广大的水域,而应放入泥性河底的淡水江河或湖泊。

(3)、养殖性淡水虾类、蟹类、鳖类及河鳗可放入无污染的溪流和一、二类水质的河流湖泊。

(4)、觅食性弱的、红鲤鱼金鱼等养殖鱼类,应放入有人饲养的放生池等水域。

(5)、海龟、海生物则得放回大海。

山龟得放入深山,不可放入水池、尤其是陡坎深水池。

本地淡水龟应放生到有沙滩的江河洲渚上,或寺宇中有沙渚的大放生池里。

如放生池里龟类过多,可与龟类保护机构联系,或联系善行信众、有条件养护的家庭登记领养。

(6)、若一时难以辨别龟的类别和生理习性等,不要急于放出,一边好生养护,一边寻求相关慈善机构的帮助。

(7)、危害性鱼龟类,如巴西龟、鲶鱼、黑鳢鱼等等不可放入放生池等封闭性水体,以免伤害其它鱼类。尤其是巴西龟只能善心家庭收养,不可放入江河湖泊,以免为害江湖。

2、鸡、鸭、蛇、鸟、蛙类放生

(1)、青蛙属两栖动物,是农作物的保护神,农村应该禁止捕杀青蛙。由于它们已不能长时间在水下生存,不可放入大江、大河,放回田野是最好的归宿,但要注意放归的地方是否在此前大面积使用过农药。最好与欢迎青蛙、保护青蛙的农场联系放养。

(2)、觅食性强的野生鸟类可放归山野,笼养的观赏鸟不可放入山野,否则会因它们不会觅食而饥渴死亡。

(3)、肉鸽等养殖鸟类也要谨慎对待,要给予在适宜环境中适应的时间,并得继续养护。

(4)、蛇类不可放置在人类或其它动物经常出没的地方,尤其是瞋心较强的毒蛇,以野外深山人迹罕见为宜。

(5)、鸡鸭等养殖家禽,以善行家庭收养为宜,不可放于野外。

3、牛、羊、猪、狗、猫等放生

(1)、牛、羊、猪等均为养殖性、供肉食的大动物,救下之后要给予好生养护,直至老死。

(2)、狗、猫则为宠养性动物,能遇见的往往是被遗弃的流浪者,那种悲惨的境况实在令人悲悯。被宠消福,宠福消尽、苦境现前。被救助时往往非伤、即残,救助后要先给予治疗,改善后应鼓励善信领养。

4、野猪等野生哺乳动物放生

野生哺乳动物能得遇相救者,往往以受伤致残,不可急于使用“破伤风”等针剂,因非当天致残,否则反而会令其中毒死亡。若有骨折,关键时尽快将其送至野外山林、多杂草灌木的地方,用树白皮给予复原包扎,让其躺于活血小灌木下自己食用树叶而康复。

此外,还要注意的是“放生与宠养”的关系问题。放生是出于慈悲,在慈悲心之中可以领养上述应由善信人士领养的动物。“宠养”则要避免贪爱,一旦有贪爱之心,则易种下所养动物之因,不可不知、不可不防。

要平等地对待一切生命,并尊重、珍惜不同生物的生命表现形式和生存方式;一旦遇到或发现其生命受到威胁、面临危险时,则应尽力救助,使其远离伤害。尤其是某些破坏性动物,如老鼠,在其生命没有受到危险的伤害时,不必去招惹它;当它开展破坏行为时,则要阻止它。

整治随意放生不能限于事后惩罚

盲目放生不仅不是善行,反而是杀生。有必要按照各地生态情况分出不同区域,分级建立起不同强度的,包括事先预防或批准、事中制止、事后全面追责的全方位制度体系。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其中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传统上的放生实为内心慈悲的不经意外现。而当下的“放生者”,多数时候有着功利之心,诸如为了家人疾病得以康复、求官求财等等,听信了所谓“大师”的蛊惑。

按照“大师”的说法,放生得“足量”,才能体现“心诚”,有需求就有市场,这就形成了一整套产业链。今年4月央视就曾揭露出因放生滋生出的候鸟捕猎地下产业链条。其实,相关灰色行当早就大行其道。

这种强求来的放生,同时还很可能因为破坏生态,给动植物造成毁灭性灾难。可见,盲目放生不仅不是善行,反而是对社会有害无益的杀生,须得到法律应有的规束。

本次草案规定,乱放生若是造成损害,则须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不说,本次修改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法律重申作用,但单就这项修改而言,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并无实质创新。即便在目前法律体系中,只要有人放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追究其相应责任。须指出,正在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放生者将来或将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作为特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既然要修改,就有必要解决其他法律尚未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同时进行自我完善。整治随意放生不能限于后果已然产生后的事后惩罚,对此,当前法律确实存在空白。

如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可是,对于何为“违反本法”却并没有具体规定。有必要将乱放生行为纳入该条的调整范围。

此外,在相关重点区域放生,就应当采取严格前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或超出审批放生,就应视为破坏行为,将受到惩罚;若是产生严重后果,则应承担更严厉惩罚;为违法放生提供帮助的则须认定为共同违法。

当然,整治乱放生也无须无限极端化,并非所有区域都需要比照重点区域保护。因此,有必要按照各地生态情况区分出不同区域,分级建立起不同强度的,包括事先预防或批准、事中制止、事后全面追责的全方位制度体系。如此才是法律修改的应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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