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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放生

 2022-11-21 19:23  


人毕竟也是有情,或多或少会被一些名利蛊惑,从而做一些遗憾的事情。

记得十几年前在五台山居住时,曾在加提月与北京胡居士等5人,前去朝拜天台宗圣地——浙江天台山国清寺。第二天一早上山,过石梁,朝拜完五百罗汉应化道场下方广寺后,已经中午。准备下山时,看见一家餐馆的老板正要活刮一条蛇来烹饪。蛇大概有两米多长,地上的笼子里还关着一只。一问才知道是老板一早在山里面收的一对蛇。准备刮的一只是被客人点了要烧菜。看到蛇拼命挣扎的样子,内心实在不忍。于是问老板价钱,开价要120元一只,我还价一百一只老板就是不卖,说客人已经一百一只谈妥来烧菜,要买必须出120元。那时要自己拿出240元的确很困难,讨价半天,也没有说动老板。于是舍不得出钱的我最后只花了120元买了笼里面那只蛇,另外一只眼睁睁的看到被活刮了。当我把这一只孤零零的蛇放进山谷的时候,一种莫名的孤独感向我袭来,内心充满惭愧。本来一对活生生的生灵,就因为我的不舍,而生死两茫茫。

现在一些寺院爱搞放生,收很多的钱,到菜市场预定很多的鱼、鸟、乌龟等,然后热热闹闹的去一些风景名胜地放生。老和尚在世的时候常常反对这样做,他说这不叫放生,叫“发配”。因为你要放生,量大就要预定,所以别人就要去打更多的鱼,捕更多的鸟,最后被集中发配,这是形式主义的错误理解佛法,是受名利心的蛊惑。

放生需要随缘。修行与不修行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把握好缘分。该做的时候认真做好,不该做的时候,坚决不要去犯。怎样才能判断我们所做的事情是不是随缘呢,就要看我们内心是否慈如大海,而不受名利的蛊惑。

圆满放生:法律禁用捕猎工具和方法2

《圆满放生》

4.1依法放生法律依据

4.1.2法律禁用捕猎工具和方法

为了防止乱捕猎滥猎,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法律还规定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和捕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各地的地方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很多都规定了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如《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气枪、炸药、毒药、猎套、地弓等工具,或者采用火攻、电击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上海市林业局关于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作出解释的请示》的答复又称:“本条所列举的工具和方法,属几类常见的、危害后果严重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执法实践中应当予以禁止的捕猎工具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列举范围。对本市使用粘网、鸟网等危害性捕猎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可适用《办法》第十三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省市地方性法规均已将“粘网”或“鸟网”作为禁止使用的工具予以规定,起到了打击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的良好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和敲(舟古)作业。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条:禁止使用下列渔具和捕捞方法:(一)电力捕鱼、炸鱼、毒鱼、毒水禽、鱼鹰捕鱼;(二)迷魂阵、密封阵、拦河大毫、密眼网具、滚钩、镣业、灯叉;(三)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用的其他渔具、捕捞方法。

各地的放生者和动物保护人士一定要熟悉当地政府的有关立法。尽可能将法律保护的福音惠及到更多的野生动物。详细资料可登陆地方政府网站查询。

站在放生人士的角度,法律只禁用了部分具有灭绝性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却可以避免野生动物受到大规模伤害。放生人士应该熟悉并善加利用有关法律武器,达到打击伤害野生动物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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